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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132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别桥多又多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溧阳市别桥多又多副食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号粤财大厦**楼*********号。法定代表人:董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溧阳市别桥多又多副食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号。经营者:陈永,男,198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别桥多又多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做出(2016)苏04民初306号民事判决并已生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属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谢国勤审判员  刘 冰审判员  陈如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晓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