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21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民初1251号张晓虎与马亚玲马明奎婚约财产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虎,马亚玲,马明奎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21民初1251号原告:张晓虎,男,回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张全寿、马春英,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亚玲,女,回族,居民。被告:马明奎,公民身份号码6301211970********,男,1970年4月3日出生,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现住该镇能源新区3号楼1单元501室。原告张晓虎与被告马亚玲马明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全寿、马春英、被告马亚玲、马明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晓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彩礼1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3月23日,原告同被告马亚玲经双方父母包办后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原告为缔结婚姻给被告送彩礼12.6万元和价值1万元的黄金首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5年8月份原告与被告马亚玲到福建打工,期间夫妻感情恶化,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马亚玲送回娘家居住,此后马亚玲经常回娘家。2016年3月份原告与被告又到西安打工,至2016年4月份原告与被告马亚玲发生矛盾后,原告就回了青海,此后被告马亚玲再未回过原告家,二人分居至今。原告曾叫过被告马亚玲回家,但被告马亚玲未回原告家。综上,原告与被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马亚玲便离家不回,原告为缔结婚姻给被告送彩礼,现被告马亚玲不回家给原告带来极大损失。原告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马亚玲、马明奎辩称,2015年春节过后经双方父母包办,他俩认识后见过两次面,两人都愿意,所以不算是父母包办。两个人去西安打工时,张晓虎殴打我女儿,在派出所报过案,把马亚玲打成重伤。后来马亚玲跟张晓虎多次去外地打工,每天起早贪黑,却被张晓虎实施家庭暴力。现张晓虎不要马亚玲,我们也受了损失,你现在要136000的彩礼,我们没办法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晓虎与被告马亚玲于2015年春节前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5年3月23日双方按照民族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后双方便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举办结婚仪式前,原告家支付给被告方彩礼共计136000元。因原告张晓虎与被告马亚玲认识时间短,双方缺乏感情沟通、了解。双方在同居生活后,就为一些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因双方感情不和,被告马亚玲于2016年4月,回娘家居住至今。另查明,被告马亚玲用原告张晓虎所送的彩礼购置的陪嫁物品有:液晶电视机1台、电脑1台、冰箱1台、洗衣机1台、手机1部,上述电器价值共计15678元;挂烫机一个、打毛机一个、被子2床、毛毯2床、两个四件套及部分衣物,其价值无法查明,以上电器等陪嫁物品除手机外均在原告张晓虎家,二被告明确表示放弃陪嫁物品的返还。首饰(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两个、黄金耳环两个、银手镯一个)共计16500元,由被告马亚玲使用并保管。以上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张晓虎与被告马亚玲虽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分居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就彩礼数额问题,通过本院庭审调查查明,原告张晓虎给付被告方的彩礼为人民币136000元。现原告张晓虎要求被告方返还按习俗收取的彩礼金63000元,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至于被告方应返还给原告彩礼数额的问题,本院考虑到,一方面原告张晓虎与被告马亚玲同居时间较长;另一方面被告方收到原告张晓虎家给付的136000元彩礼金后,为了被告马亚玲今后能与原告张晓虎共同生活,便拿出部分彩礼款用于购置上述陪嫁物品,现上述陪嫁物品现在原告张晓虎家使用,被告方已明确表示放弃原告张晓虎返还的要求,该放弃返还行为系被告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但被告马亚玲的陪嫁物品均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在被告方返还彩礼时,可用于折抵部分彩礼款。因此,考虑到以上二个因素,本院酌定被告方返还原告张晓虎彩礼款20000元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每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马亚玲、马明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回原告张晓虎彩礼人民币2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晓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张晓虎承担1210元,被告马亚玲、马明奎承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占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祁国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