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诉被保全人李锦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417号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8941217241。负责人:梁宗欢。委托代理人:朱晓榆、梁玉玲,系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李锦超,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诉被保全人李锦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保全人李锦超价值18万元的财产,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2283号民事裁定,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228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8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李锦超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应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慕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