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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3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如萍、郭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3702号申请执行人:王如萍,女,194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安市自来水公司退休职工,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郭常华,男,194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安市自来水公司退休职工,住福州市晋安区。上述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朱京生,福建省永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郭建平,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如萍、郭常华与被执行人郭建平民间借贷执行回转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如萍、郭常华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件的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是申请执行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案件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81执37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陈兴会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卢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