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仪春华与曹养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春华,曹养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078号原告仪春华,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鄄城县。被告曹养来,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鄄城县。原告仪春华与被告曹养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仪春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仪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训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愉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