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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仪春华与曹养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春华,曹养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078号原告仪春华,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鄄城县。被告曹养来,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鄄城县。原告仪春华与被告曹养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仪春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仪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训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愉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