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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执0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836朱建兴与刘财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兴,刘财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1执0836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兴,男,1961年8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刘财宝,男,195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朱建兴与刘财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公积金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据此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无方便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的情况下,本院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锡其审判员  李旭光审判员  宋 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梅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