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勤所与王军平、王军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勤所,王军平,王军伟,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976号原告:李勤所,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王军平,男,约45岁,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王军伟,男,约44岁,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勤所与被告王军平、王军伟、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本院根据原告李勤所提供被告王军平、王军伟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王军平、王军伟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李勤所经本院告知后仍未能提供被告王军平、王军伟明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王军平、王军伟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李勤所提供的被告王军平、王军伟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勤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李勤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杨瑞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