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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红涛与鹤壁市浚县丕山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涛,鹤壁市浚县丕山水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129号原告:张红涛,男,197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鹤壁市浚县丕山水泥厂,住所地:鹤壁市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法定代表人申庆山。原告张红涛与被告鹤壁市浚县丕山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红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红涛负担。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聪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