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志火与冯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火,冯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498号原告:李志火,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冯海明,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李志火与被告冯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李志火于2017年5月17日以冯海明已与李志火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志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火撤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原告李志火负担。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