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高骏犯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02执410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高骏,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高骏犯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骏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932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高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高骏还在服刑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符 军审判员 伍国祥审判员 刘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