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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申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连珍、李亚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连珍,李亚飞,王世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申77号再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连珍,女,1948年7月17日生,汉族,涿鹿县村民,住该村。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亚飞,男,1985年5月2日生,汉族,涿鹿县村民,住该村。一审被告王世平,男,1944年9月18日生,汉族,涿鹿县村民,住该村,系李连珍之夫。李连珍因与李亚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6)冀07民终2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连珍申请再审称,二审认为李君是受村委会的指派见证了本案诉争合同的签定是错误的,也没有村委会出具的委托书。在农村合同的签定中没有村委会指定村委会主任作为见证人这一说法。在此合同签定过程中李君就是作为李亚飞的父亲与其一起去签定合同。李君与李亚飞系父子关系,但申请人李连珍与李君并无任何亲属关系。在签定合同的现场李连珍并未在场,二审法院只是凭李君描述的现场图就认定李连珍在场,这样的认定明显是错误的。李亚飞在涿鹿县兴社区有房屋一处,在一审时申请人已经提供了证据,因为东兴社区的房屋是小产权房所以李亚飞未办理房证,李亚飞否定此房屋是其的房屋,应提供证据证明与其姓名一致但不是同一人的证据予以证明。李亚飞购买房屋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王世平的出售行为明显侵害了共有人李连珍的合法权益。特恳请贵院依法再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李亚飞提交意见称,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民终251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已经自认了其诉讼的真实意图:不是不知情,而是后悔出卖价格低,违背诚实信用的做人基本原则,以不知情为由,想要通过诉讼要回房屋,再次出卖获得高价。另外,现被申请人已经根据二审生效判决对该诉争的房屋进行了拆除,现新建房屋正在建设过程中,即将完工。双方争议的标的物已经灭失,物权也随之消灭,再审已无任何意义。综上所述,请求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农村宅基地是指在村庄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辅助用房、院落及村民日常生活、风俗习惯活动等所涉及的用地,辅助用房主要指杂物间、厕所、畜舍等。“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开发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建设,并由其制作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由于证书并不是出自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故一般也称为“乡产权”或“村产权”。农村宅基地并不等同于小产权房,无论李亚飞购买小产权房与否,均不影响其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因宅基地使用证上只有王世平的名字,李亚飞无从审查王世平转让给其的宅基地系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还是王世平单方所有的,其有理由相信王世平是该宅基地的完全权利人。李亚飞和李连珍、王世平均为同村村民,根据农村生活习惯,王世平出卖宅基地一事李连珍不可能不知情,而且李亚飞已经支付了转让款30000元给王世平。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李亚飞和王世平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书合法有效,李连珍的再审申请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综上,李连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连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潇代理审判员  李志平代理审判员  周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卜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