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龚泽勤与黄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泽勤,黄美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2038号原告:龚泽勤,女,生于1969年11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捷,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美全,男,生于1985年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龚泽勤与被告黄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龚泽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泽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龚泽勤负担。审判员 谭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