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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4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何红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红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24刑初16号公诉机关江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红平,男,生于1973年3月5日,汉族,潜江市人,小学文化,驾驶员,住潜江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红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凡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红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30日,被告人何红平驾驶号牌为鄂N×××××的自卸货车从石首市驶往潜江市。约19时17分,当车沿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19省道与江陵县普济镇横街交叉路口时,遇黄某1骑二轮自行车沿横街由东向西行驶,由于何红平观察路面情况不够,所驾货车撞击自行车并碾压黄某1身体,造成黄某1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红平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黄某1不承担此事故责任。案发后,何红平主动拨打110及12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于现场被民警带回接受调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红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红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何红平驾驶鄂N×××××自卸货车拖运黄沙由石首市驶往潜江市。约19时17分,当车沿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19省道与江陵县普济镇横街交叉路口时,遇黄某1骑二轮自行车沿横街由东向西行驶,由于何红平观察路面情况不够,导致其所驾货车撞击自行车并碾压黄某1身体,造成黄某1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红平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后于现场被交通民警带回接受调查。经交警部门认定,何红平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黄某1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另查明,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何红平与被害人黄某1亲属达成协议,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赔偿范围外,何红平另赔偿了黄某1亲属经济损失90000元,黄某1亲属对何红平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江陵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调处中心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2016年7月30日19时20分,何红平拨打“110”报警称在103省道普济镇和平村10组路段,一辆货车与一辆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2.江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调处中心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7月30日,肇事司机何红平驾驶鄂N×××××轻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交通民警带至交通管理大队三中队,后被事故调处中心民警带回大队接受调查。3.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30日19时20分许,邓某在家听路过的街坊说在219省道与普济镇横街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便立即赶到事发现场。当时有一辆红色自卸货车停在路口西北边的田里,左后轮下压着一名老年男子,旁边还有一辆被压瘪的红色自行车,邓某发现该老年男子是同村的黄某1。过了一会救护车过来了,医生称黄某1已经死亡。4.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30日19时20分许,谢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普济镇横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距219省道约10米处,看到前方有一辆沿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的红色货车为了避让前方行人,司机突然向左打方向盘,导致该车车头与一辆沿村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二轮自行车追尾发生碰撞,骑自行车的老年男子被压在货车左后轮下。事发时,货车车速较快,拖了一车黄沙,骑自行车的男子在村级公路北侧边缘行驶。事发后货车司机下车报警并打了“120”。5.证人黄某2的证言、授权委托书证明:黄某2是黄某1的弟弟,接受黄某1亲属的委托,与何红平达成了协议,由何红平赔偿黄某1亲属90000元,剩余经济损失由黄某1亲属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目前何红平已经赔偿了90000元,黄某1亲属愿意谅解何红平,需要其配合黄某1亲属对保险公司进行理赔。6.江陵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江)公(刑)鉴(法)字[2016]03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2016年7月30日,黄某1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左下肢及腹部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7.江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调处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江陵县鼎兴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2016]第0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受检的鄂N×××××自卸货车制动、灯光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9.江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江公交认字[2016]第073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何红平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口时,遇险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此事故。综上所述,何红平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何红平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黄某1不承担此事故责任。10.酒精检测结果单证明:2016年7月30日21时42分,何红平的酒精含量为0mg∕100ml。11.江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调处中心出具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证明:鄂N×××××轻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为何红平,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止,保险终止日期为2017年3月18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何红平的准驾车型为B2,驾证期限为10年,有效期为2016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20日;鄂N×××××轻型自卸货车的核定载质量为1495kg。1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保险单证明:鄂N×××××货车已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且不计免赔率。13.交通事故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何红平亲属与黄某1亲属达成协议,由何红平赔偿黄某1亲属道路交通事故间接经济损失90000元;黄某1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切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由黄某1亲属通过诉讼方式获得;2016年8月22日,黄某1亲属收到何红平支付的赔偿款90000元,对何红平表示谅解。14.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单证明:何红平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15.被告人何红平、被害人黄某1的身份信息。16.被告人何红平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6年7月30日下午,何红平驾驶鄂N×××××轻型自卸货车拖运黄沙由石首市新厂镇返回潜江市王场镇。约19时15分,当车沿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口时,突然有一名老年男子骑着二轮自行车从路口右边驶出,何红平赶紧踩刹车并向左打方向盘避让,但其所驾车辆的车头靠中间的部位仍与对方的自行车相撞。事发后,何红平立即下车查看,发现货车左后轮碾压到那名老人的身体,便拨打了“110”、“120”。之后,何红平在事故现场被交通民警带回接受调查。事发时何红平所驾货车车速约40码,在219省道中间位置行驶。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红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何红平应予处罚。事发后,被告人何红平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被公安民警带回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红平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红平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红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涛人民陪审员  朱华兰人民陪审员  朱瑞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贺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