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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阳中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928号罪犯阳中雨,男,1991年9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中区法刑初字第01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中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刑期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29年8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阳中雨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阳中雨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阳中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阳中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 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