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美兴与杨丽娥、黄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兴,杨丽娥,黄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3270号原告:陈美兴,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杨丽娥,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美芳,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陈美兴与被告杨丽娥、黄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美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丽娥、黄美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美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杨丽娥、黄美芳共同偿还给陈美兴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偿清借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杨丽娥以资金周转为由,在其与黄美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4年8月7日向陈美兴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给陈美兴收执为凭。后经陈美兴多次催讨,杨丽娥均拒绝还款。杨丽娥、黄美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杨丽娥在其与黄美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4年8月7日向陈美兴借款5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并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给陈美兴收执。借款后,杨丽娥、黄美芳未偿还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陈美兴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款合同和本院调取的户籍证明予以证实,经庭审审查,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丽娥向陈美兴借款5万元,有杨丽娥出具给陈美兴收执的借款合同一份为据。该借款合同来源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杨丽娥应负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杨丽娥在与黄美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陈美兴借款,二被告均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债务系杨丽娥的个人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杨丽娥、黄美芳应负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杨丽娥、黄美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陈美兴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杨丽娥、黄美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陈美兴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偿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9.5元,由杨丽娥、黄美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阮晓斌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执行申请提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