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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甄国强、蔡祖华因与被申请人昌凯、杨丽娜相邻关系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甄国强,蔡祖华,冯洁,曹天明,唐万荣,赵侃,韩德华,王立夫,杨士冲,王荣昌,柳映德,范冬香,奚娟,XX生,姜盛国,马克昌,昌凯,杨丽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3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甄国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祖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昌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丽娜。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洁。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天明。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万荣。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侃。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德华。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立夫。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士冲。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荣昌。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柳映德。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冬香。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奚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盛国。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克昌。再审申请人甄国强、蔡祖华因与被申请人昌凯、杨丽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5民终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甄国强、蔡祖华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擅自改变住宅为经营性用房;被申请人改变住宅性质的侵权违法行为一直延续,不应当适用“法无溯及力”原则;支持被申请人的违法侵权行为,违背社会公平正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被申请人擅自改变住宅性质的问题,我国以法无溯及力为重要立法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实施时间是处理相关问题,确定适用法律的标尺。杨丽娜于2002年将214室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O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l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约定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不能用来规范之前的行为。对于《物权法》实施之前住宅房屋性质改变,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来确定,申请人关于本案不适用“法无溯及力”原则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甄国强、蔡祖华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甄国强、蔡祖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剑斌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代理审判员  郭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恩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