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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曾文斌、梁峰(福建)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文斌,梁峰(福建)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曾文斌,男,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梁峰(福建)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法定代表人:赖忠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曾文斌与被执行人梁峰(福建)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09272元及违约金40927.2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以(2016)闽0824执1362号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分别于2017年3月5日10时至2017年3月6日10时止(延时除外)、2017年4月9日10时至2017年4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拍卖了被执行人梁峰(福建)酒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102271.1股股金及该股金相对应的2015年度配送股金,合计1157882股(法人股)。买受人武平县大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以303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因另案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天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股金的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执行费、评估费合计65693.4元后剩余的2964306.6元已全部优先支付武平县天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峰(福建)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武平××××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为××号)已抵押给另案申请执行人,经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4执13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