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梁胜仿与奥布力·马木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胜仿,奥布力·马木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1执1号申请执行人:梁胜仿,女,汉族,1971年12月29日出生,第三师四十一团职工,现住第三师四十一团。委托代理人:蒋三元,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奥布力·马木提,男,维吾尔族,1955年4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新疆疏勒县。申请执行人梁胜仿与被执行人奥布力·马木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做出的(2016)兵030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胜仿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46917.36元,尚有46917.36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奥布力·马木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无其它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查明,被执行人系该村的低保人员。申请执行人梁胜仿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30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梁胜仿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阿拉法特·阿不都热西提代理审判员 刘 娟 娟代理审判员 李 双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聂 栋 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