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邹超与陈煜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超,陈煜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02民初1290号原告:邹超,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巨万美,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煜宏,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邹超与被告陈煜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超及其委托代理人巨万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煜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邹超诉称:2014年,陈煜宏多次从其处购买累计价值70000余元的瓷砖。2015年6月25日,经结算陈煜宏尚欠47000元,陈煜宏承诺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三个月内本金及利息全部付清,并出具书面欠条予以确认。此后陈煜宏未支付上述款项。现要求判令陈煜宏支付货款47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5日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4月为25日为1034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邹超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陈煜宏支付货款47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陈煜宏未作答辩。邹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下列证据:证据一、邹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邹超的基本情况;证据二、陈煜宏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陈煜宏的基本情况;证据三、2015年6月25日的欠条一份。证明陈煜宏欠货款。陈煜宏未到庭,放弃了对上述证据质证和辩驳的权利,亦未举证。本院认为:邹超举证的三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以下事实:陈煜宏曾多次向邹超购买瓷砖,并于2015年6月25日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邹超瓷砖货款肆万柒仟元整(¥47000),即日起按月息一分计算息、月结、三个月之内本金加利息全额付清,立字为凭据(以上所有账目全清条据)欠款人陈煜宏”。陈煜宏至今未付款。本院认为:陈煜宏欠邹超货款47000元事实清楚,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应积极支付,本院对邹超要求陈煜宏支付货款47000元予以支持。邹超要求陈煜宏自2015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煜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邹超货款47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被告陈煜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梦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星竹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