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3民初14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韦利琴与袁连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利琴,袁连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民初14508号原告:韦利琴,女,1971年6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被告:袁连锋,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原告韦利琴与被告袁连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利琴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连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利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给原告借款80000元;2、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9日,被告袁连锋因其家庭生活经费支出困难,在东莞市提出向原告韦利琴借款80000元。2014年11月19日,原告在东莞市农村信用社取出74000元现金,又于家中拿出现金6000元,共80000元给被告。被告合计写了一张借条,列明以上借贷事实。被告许诺在2014年11月19日前还清,但是在2014年11月20日开始,原告多次追讨,被告都不予理睬,没有任何的还款意思。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被告袁连锋未作答辩。原告韦利琴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袁连锋未举证予以反驳,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的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对账单。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注明:被告于2014年11月19日借到原告80000元,限于2014年12月19日还清。原告举证的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对账单显示,2014年11月19日,原告从其银行账户取款74000元。原告主张其将从银行中取出的此74000元加上家中现金6000元一并支付给了被告,被告在收款后向原告交付《借条》。原告主张其之前经营服装店,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主张其丈夫与被告系朋友关系,主张被告逾期拒不还款。另查,原告举证的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对账单还显示,2014年7月21日,原告转账67000元给被告。对此款项,原告主张此笔67000元也是借款,被告已还清该借款。本院认为,被告袁连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出答辩及提供任何证据,视为放弃对原告韦利琴的主张进行抗辩、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8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对账单等为证,被告未举证予以反驳。综上,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存在向原告借款80000元的事实。该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9日,早已届满,被告应予以归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归还原告上述借款8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连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韦利琴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韦利琴已预交,由被告袁连锋负担。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审 判 长 韦枝展人民陪审员 赵亮明人民陪审员 林海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