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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春林与李明忠、李丑气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林,李明忠,李丑气,李春林,李明忠,李丑气,李春林,李明忠,李丑气,李春林,李明忠,李丑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林,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8日,农民。被执行人:李明忠,男,汉族,生于1937年3月3日,农民。被执行人:李丑气,男,汉族,生于1944年10月8日,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林与被执行人李明忠、李丑气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时,经查明所争议的案件款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平罗支公司转付到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经该院协助,于2017年5月12日将执行标的74064.9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8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马虹英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