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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欢与乌鲁木齐融晟恒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欢,乌鲁木齐融晟恒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934号原告:王欢,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融晟恒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尉红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颜,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财务主管,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欢与被告乌鲁木齐融晟恒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欢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元,退还原告5元。代理审判员  聂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