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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91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403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到期后被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履行了全部的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已全部领取了案件款,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地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9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鹏程审判员  姜 明审判员  李树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