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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3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韦肖蔚、苏春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肖蔚,苏春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韦肖蔚,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平果县。被执行人苏春桃,女,1976年4月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平果县铝业公司江洲区。申请执行人韦肖蔚与被执行人苏春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3民初16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春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肖蔚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春桃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过对被执行人苏春桃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土地登记、房产登记等情况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苏春桃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苏春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23执1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方华审判员  韦永基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