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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国华与被执行人李连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国华,李连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734号申请执行人丁国华,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号。被执行人李连卫,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生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丁国华与被执行人李连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丁国华重复立案,与(2016)豫1702执4702号执行案件相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7)豫1702执7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