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国华与被执行人李连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国华,李连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734号申请执行人丁国华,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号。被执行人李连卫,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生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丁国华与被执行人李连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丁国华重复立案,与(2016)豫1702执4702号执行案件相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7)豫1702执7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