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8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格日勒其其格诉乌日图那顺、达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日勒其其格,乌日图那顺,达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825-2号申请执行人格日勒其其格,女,蒙古族,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被执行人乌日图那顺,男,蒙古族,现住鄂托克前旗昂素镇。被执行人达来,男,蒙古族,现住鄂托克前旗昂素镇。李金林诉乌日图那顺、达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内0623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格日勒其其格申请撤回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623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金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