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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石文华诉孙允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文华,孙允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384号之一原告:石文华,男,194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栋礼,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允强,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纯峰,颍东区插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石文华诉被告孙允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石文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文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马惠琳书 记 员 范晓琳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