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1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明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明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384号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利,该单位理事长住址:卫辉市比干大道中段。被告刘明文,男,汉族,1959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明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仲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利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