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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于文江与安溪县金钻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江,安溪县金钻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881号原告:于文江,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安溪县金钻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中山路鸿业华庭三楼。法定代表人:康国林,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江与被告安溪县金钻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文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和解,于文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文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于文江负担。审判员  廖碧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昌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