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执字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70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梁昌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梁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字27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838132488K。负责人孙国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昌成,男,1974年8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梁昌成借款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苏0583民初9975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中,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协商解决。鉴于以上情况,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海鹏助理审判员  江 俊助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