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光泉与被告胡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泉,胡新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493号原告:周光泉,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沅南路*号**栋*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平,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诉讼,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胡新波,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新湾镇康福路**号。原告周光泉与被告胡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74500元,于2016年2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约定借款月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于同年农历二月底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分文。现原告急需资金周转,多次电话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愿意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胡新波自愿偿还原告周光泉借款本息共计20万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二、如被告胡新波未履行上述偿还义务,被告胡新波自愿向原告周光泉支付月利率为1.5%的利息(以本金174500元,按月利率1.5%,从2016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895元,被告胡新波自愿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尧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