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29号申请人: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薛永刚,该社理事长住所地:和顺县平和路被执行人:王旭东,男,1975年2月16生,汉族,和顺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职工,现住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7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旭东支付申请人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96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旭东在金融机构的收入2961400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巩晓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泰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