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邓显龙等人与李冲等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显龙,徐大海,徐作兵,何亿琼,张顺利,李冲,胡纯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显龙,男,生于1999年3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徐大海,男,生于1998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徐作兵,男,生于1971年8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何亿琼,女,生于1980年5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张顺利,男,生于1990年10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李冲,男,生于1992年1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胡纯河,男,生于1997年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2刑初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作兵、何亿琼支付申请执行人邓显龙赔偿款6350.68元及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张顺利、李冲、胡纯河各自向申请执行人邓显龙赔偿6350.68元,并各自负担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徐作兵在交通银行汕头中区支行账户予以网上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作兵在交通银行汕头中区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357予以扣划,划拨至宣汉县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长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