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晓与赵长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赵长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437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赵长有,男,汉族,现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赵长有在各银行帐户内存款8238.24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人款项8066.24元,执行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2.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8238.24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李旭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