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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辖终59���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山东盛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庆军峰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盛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庆军峰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庆宏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辖终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盛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通亚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奉社,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军���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高新区皇冠路8号。法定代表人:金安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宏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英德利汽车城6号。法定代表人:罗卫忠,总经理。上诉人山东盛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军峰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庆宏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原审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7)皖0811民初4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按照合同的相对性,上诉人不应作为本案的当事人。被上诉人安庆军峰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状的主张是其与被上诉人安庆宏腾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被上诉人安庆宏��贸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承揽合同而定做产品,因此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并没有上诉人。即使上诉人是与被上诉人安庆军峰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省梁山县上诉人所在地,本案应由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安庆军峰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庆宏腾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原审法院和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安庆军峰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依���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裁定驳回山东盛润汽车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亦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按买卖合同案由其不应作为本案当事人等相关上诉理由,均可在本案实体审理查明后处理。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路   昌   其审判员 王书庆审判员叶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启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