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道辉与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辉,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099号原告:王道辉,男,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华,乐陵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东,男,1984年3月23日生,汉族,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王道辉诉被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