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韩城市大象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聚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城市大象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聚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92号申请执行人韩城市大象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福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聚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校甲国,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广告制作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81民初67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西安聚德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韩城市大象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西安聚德置业有限公司付给其人民币5433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聚德置业有限公司将案件款54330元及执行费700元(合计55030元)汇入本院执行案件款专户,随即本院将案件款5433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民初6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李武军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晓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