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刘某甲,赵某甲,杨某甲,刘某甲,赵某甲,杨某甲,刘某甲,赵某甲,杨某甲,刘某甲,赵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刑初15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户籍地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执行逮捕,又于同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户籍地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执行逮捕,又于同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检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赵某甲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乘坐刘某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时从车上摔下,将右腿摔伤,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后杨某甲为骗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与刘某甲事先预谋后,找到榆树市先锋乡新颜村村委会会计孟某某,谎称杨某甲是为自家垛玉米杆垛摔伤,骗取村上证明,并由杨某甲涂改证明后,由赵某甲在榆树市医院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医疗费用12518.36元。案发后,被骗钱款已上缴。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赵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乘坐刘某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时从车上摔下,将右腿摔伤,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后杨某甲为骗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与刘某甲事先预谋后,找到榆树市先锋乡新颜村村委会会计孟某某,谎称杨某甲是为自家垛玉米杆垛摔伤,骗取村上证明,并由杨某甲涂改证明后,由赵某甲在榆树市医院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医疗费用12518.36元。案发后,被骗钱款已全部上缴。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群众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10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2.破案报告及到案情况证实,2017年1月5日,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2月20日,榆树市公安局先锋派出所民警在榆树市先锋乡新颜村5组刘某甲家将刘某甲抓获,又于同日用电话传唤赵某甲,赵某甲接到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3.举报材料证实,本案由先锋乡新颜村村民报案至公安机关。4.扣押清单及罚款票据证实,公安人员于2017年1月5日将杨某甲退还的赃款人民币12518.36元予以扣押,并依法上缴。5.榆树市先锋乡新颜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孟某某开具的证实杨某甲是在自家垛玉米时不慎从玉米杆车上掉下来摔伤的证明一张。6.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凭证及诊断书、病历证实,杨某甲于2015年11月5日因右胫骨平台骨折在榆树市人民医院住院15天,共花费人民币21820.80元,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人民币12518.35元。7.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出生日期等自然身份情况及在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行为。8.榆树市公安局先锋派出所证明证实,孟某某名章系杨某甲私刻,经公安人员多方调查和走访,一直未找到给杨某甲刻假章的人。9.榆树市公安局先锋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杨晓峰系榆树市先锋乡新颜村颜良沟屯人,该人常年在外打工,基本不回家,其亲属也提供不出该人的具体打工地址和联系方式,故无法取证。10.吉林省财政厅文件证实,关于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及相关缴费、报销政策。(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我是先锋乡新颜村5组的小组长,我和杨某甲是一个村的。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刘某甲到我家找到我说杨某甲在家垛柴禾时从柴禾垛上摔下来把腿摔坏了,咱俩去孟会计家一趟,让孟会计给开个证明。然后我和刘某甲就一起去了孟某某家,我们对孟某某说杨某甲的腿在家垛柴禾的时候摔坏了,现在医院住院呢,你给开个证明。孟某某问是在自己家柴禾垛摔的吗,还有谁能证明这事,因为杨某甲摔伤时我不在场,但我们是一个屯的,当时我也没想太多,我就和刘某甲说杨某甲是在自己家柴禾垛摔伤的,我们都能证明。孟某某说你俩得把当时在场干活的人找来签字证明。我和刘某甲说行,接着孟某某拿出一张纸写了一份证明,然后又在证明右下角盖上了新颜村的公章。当时我和刘某甲也在证明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刘某甲拿着证明走了,说是找一起干活的人签字去了,我也就回家了,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公安机关后来向我出示了孟某某的证明不是孟某某给开的那张,这张证明被改动了,当时孟某某本人没在证明上签字,证明也没有涂改的地方,孟某某也没在证明上盖自己的名章。2.证人孟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先锋乡新颜村的村会计,我保管村委会的公章。2015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先锋乡新颜村村民刘某甲和刘某乙一起到我家找我说杨某甲从苞米垛上摔下来了,现在住院去了,让我给开一个意外伤害证明,他好报销农合。我说全村2500多口人,谁家有什么事我不可能都知道,这个证明我不能出。刘某甲和刘某乙异口同声的说杨某甲从苞米垛上掉下来的事他俩都可以证明,参加垛苞米垛的人也都可以证明。我说既然你们能证明,就要在证明材料上签字。刘某甲和刘某乙听我说完就表示同意,我说既然你俩和垛苞米垛的人都能证明,我就给开证明。说完我就在兜里拿出一张纸,然后我就写了一个意外伤害的证明,写完后我在兜里拿出新颜村村委会的公章并在证明材料上盖上了公章。刘某甲和刘某乙也在证明上签上了各自的名字。然后他俩就把证明材料拿走了,说找其他一起垛苞米的人签名去。两天后,我们村书记刘文辉问我杨某甲找你开意外伤害证明了吗,我说找我了,我给他开证明了,刘文辉说好像不是那么回事,让我好好问问。我就给刘某乙打电话问杨某甲的伤到底是怎么形成的。刘某乙还说是垛苞米时摔的,我说我咋听说不是这么回事呢,刘某乙又说我开的证明没用上,因为我没在证明上签字,所以不好使,我说不好使就把证明给我拿回来作废。刘某乙当时就同意了,过了五六天刘某乙也没把证明给我,我就又找到刘某乙,刘某乙说证明在杨某甲那,他没用上,他现在住院呢,等杨晓峰去医院时给捎回来,我就又找到杨晓峰和他说我听刘某乙说证明没用上,等你把证明给我拿回来。杨晓峰说第二天去医院把证明给我拿回来或者直接把证明撕了,我说你别撕,把证明给我拿回来就行,说完我就走了,一直到现在那份证明也没给我。后来公安机关向我出示了一份杨某甲意外伤害证明,这份证明和我出具的证明不一样,当时我写证明时写的是从苞米垛上掉下,这份证明改成了苞米杆车上掉下来,并且在改动处盖的名章也不是我本人的,我的名章有二维码,我也没在证明上签名,证明上的电话号也不是我本人的,孟某某的签名也不是我的字迹。李某某、杨冬、杨晓峰、杨某甲是什么时候签的字、是不是他们自己签的字我也不清楚。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和杨某甲是一个村的,2015年11月份的一天早上,刘某甲到我家跟我说杨某甲坐他车去五棵树买防寒塑料回来时从车斗里掉下来把腿摔坏了,住院花了不少钱还报销不了农合。然后刘某甲拿出一张手写的证明,让我帮他在证明上签字,我看证明上写着杨某甲在柴禾垛上掉下来把腿摔坏了,右下角还有刘某甲、杨晓峰、杨某乙、孟某某的签字,我说签这玩意干啥,刘某甲说只有拿这个证明到农合才能报销,你给我签个字做个证明人,这事你也别说。我听后也没说啥就在证明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我没得到好处。4.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我是杨某甲的老丈人。2015年11月初的一天,杨某甲坐刘某甲的三轮车去五棵树买塑料布回来从车斗里掉下来把腿摔伤了,11月5日住院,11月20日出院,一共住了15天院,我不知道杨某甲找刘某甲到新颜村委会开证明的事,杨某甲出院后不能走路,手续都是我女儿赵某甲去办的。手续办完后,我和赵某甲到农合办取的被报销的12000多元钱,这钱都给赵某甲了。5.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的一天,我在屯子遇到了杨晓峰,他和我说杨某甲前几天和刘某甲去五棵树买塑料回来的路上从刘某甲的车上摔下来把腿摔坏了,农合报销不了,他们找村上开了个假证明说是杨某甲的腿伤是在家垛柴禾时摔的,这样就能报销农合了,我找你签字你没在家,我就代替你签上了,因为我们都是家族兄弟,也就没再说啥就同意了。我没有得到什么好处。6.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榆树市医院骨科大夫,患者杨某甲来我院就诊时被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他说是在家干农活拉玉米秆时摔伤的。(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杨某甲供述,2015年11月初的一天,我坐刘某甲开的三轮车去五棵树买塑料布回来的路上我从车上掉了下来,把右腿摔伤了,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我在榆树市医院住院花了2万多元钱,按照农合的报销政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情况下是不能报销的,如果我说是从柴禾垛上掉下的话农合就能报销,我自己就能少花点钱,我妻子当时说要是能报销,我们家也能少花点钱,她也同意这样办。刘某甲说我是坐他车摔伤的,他当时给我拿了部分医疗费,但是我们平时关系都不错我就没要他的钱,我跟刘某甲说我腿手术花了不少钱,我和大夫说我的腿是在自己家柴禾垛掉下来摔坏的,你去村上给我开个证明,我报销农合用。刘某甲说行,我开始给村书记刘文辉打电话说要开证明报销农合,刘文辉说让我找会计孟某某,公章在他那里。我就让刘某甲直接找孟某某开证明。过了几天,我哥杨晓峰就把证明给我捎来了,证明我刚拿到手刘某甲就给我打电话说孟某某知道是怎么回事了,往回要证明,我说证明让我扔了,刘某甲也就没再问。2015年11月20日我出院后我媳妇赵某甲拿着村里开的证明去市医院农合办理的报销,窗口的人说这个证明不行,在柴禾垛上掉下来不能摔这么严重,农合办找村上核实了,说我不是从柴草垛上摔下来的,是从车上掉下来的,而且还没有村上会计的名章,但是没说我是从别人车上掉下来的,这种情况不能报销,当时也就没报销成,病房里有人告诉我洗手间有刻章的电话,我就打电话告诉对方名字后,第二天就有人把“孟某某”的名章给我送到病房了,我给了他30元钱,这人就走了,然后我把证明材料上第三行的垛改成了车,把第四行的垛改成了杆车,然后把孟某某的印章盖在了改动的位置上,这样证明材料就被我改成了在苞米车上掉下来的,证明上孟某某的名是我签的,电话号留的是我自己的,我就把这个假证明给赵某甲了,之后我老丈人赵某乙拿着我改动后的证明去榆树市医院农合办理了报销,一共报销了12518.36元钱。我涂改证明材料的事赵某甲不知道,刻章的事后来我和她说了。我从车上掉下来摔伤腿的事刘某甲、赵某甲、刘某乙、杨晓峰、杨某乙、李某某都知道,他们都是为了帮助我,让我省下点钱,我没有给他们好处。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15年11月份的一天,我驾驶我的三轮车拉着杨某甲去五棵树买防寒塑料布回来,由于路不好走,车一颠杨某甲就从三轮车车斗上掉下去摔在了地上,当时他的腿就受伤了,我就赶紧把他送到了榆树市医院,医生诊断杨某甲右腿骨折,然后他就住院了。过了两天,杨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大夫说他的腿伤是在家垛柴禾时摔的,让我去村上开个证明,就说他的腿伤是垛柴禾时摔伤的。放下电话我就找到了我们村小组长刘某乙,我和刘某乙把杨某甲坐我车买塑料回来从车上掉下来把腿摔伤的真实经过说了,刘某乙也同意和我一起去村上给杨某甲开证明,我俩就去了村委会,我找到会计孟某某,我和孟某某说我和杨某甲垛柴禾时杨某甲从柴禾垛上摔下来把腿摔坏了,现在住院需要村上开个证明,孟某某说这个证明他开不了,这事他不知道,得把一起干活时的村民找来签字才能开证明,我说你把证明写了,我拿证明去找干活的人签字。孟某某就在村委会开具了一份证明,接着我和刘某乙在证明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孟某某在证明材料上盖上了村委会的公章,我拿着这份证明找到我村的李某某、杨某乙、杨晓峰几个人说前几天我和杨某甲去五棵树买塑料布回来的时候杨某甲从我的三轮车上摔下来把腿摔坏了,杨某甲不符合农合报销的范畴,杨某甲让咱们帮着出个证明材料,就说是咱们几个人给杨某甲家垛柴禾时因风大,杨某甲从柴火垛上摔下来把腿摔伤的,这样就能报销医疗费了,这几个人听后也就都同意了,都在证明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然后我就把这份证明给了杨某甲的哥哥杨晓峰。第二天,孟某某就给我打电话往回要证明,说他了解到是杨某甲坐我车时从车上掉下去摔伤的,我说证明给杨某甲了,我就又给杨某甲打电话说孟会计知道你摔伤的事了,往回要证明,杨某甲让我说证明扔了,我也没再说啥,我就告诉孟某某说证明扔了。事后杨某甲的住院费报销了12000余元。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证明材料不是我交给杨晓峰的那份,当时那份证明上没有涂改,也没有孟某某本人的名章和签名,只是盖上了村委会公章。这事我得承担部分责任,杨某甲住院后,我曾经给杨某甲拿了5000元医疗费用,但杨某甲没要,后来我找人给他开假证明也是为了他能在农合报销一部分费用,让杨某甲少花点钱,这事也是民不举官不纠,我们也没骗个人钱,这个事我得维持他。3.被告人赵某甲供述,我是杨某甲的妻子,2015年11月初的一天,杨某甲坐刘某甲的三轮车去五棵树买塑料布回来从三轮车车斗里掉下来把腿摔伤了,11月5日在榆树市住院了,我们听病房的人说有农合能报销不少钱,但是不能说是从车上掉下来的,得说是从柴草垛上掉下来的,不然就不能报销,因为我们家庭挺困难的,我俩就想多报点钱,自己少花点,后来大夫问杨某甲是怎么受伤的,杨某甲就说是在柴禾垛上掉下来摔的,因为杨某甲腿受伤的事和刘某甲有点关系,他开始要承担责任的,我和杨某甲寻思我们也是搭刘某甲的车,就不让他负责了,就让他到村上给我们开个证明,能报销点钱,然后杨某甲就给刘某甲打电话让他去村上给开个证明,说杨某甲是在自家柴禾垛上掉下来把腿摔坏的,这样就能在农合报销不少钱,刘某甲当时就答应了,过了两天,刘某甲把证明给了杨晓峰,杨晓峰就给我们捎来了。第二天,会计孟某某就给杨某甲打电话说证明的内容不属实,让我们把证明给他拿回去,要不然农合办核实的时候他也不能作证,也报销不了,杨某甲和孟某某说上面没盖你的名章我用不了,证明我都扔了。后来我拿着这张村里的证明到榆树市医院农合办去办报销手续,窗口的工作人员说这证明光有公章,没有名章报销不了,我回到病房就和杨某甲说了这事,然后我就回家了,等我再回到医院的时候,杨某甲告诉我说他从医院洗手间看到的刻章广告,花了几十元钱刻了一个假的“孟某某”的名章,试试能不能用,杨某甲又把原来那张证明给我了,他把证明上边的“玉米垛”改成“玉米杆车”,下边的手机号是杨某甲当时用的手机号,然后我就把这个假证明拿去农合办备案,农合办的人就按照证明上的手机号打的电话,其实就是给杨某甲打的电话,核实完后,农合办的人就说等出院后就能报销了,我就回来了。后来我丈夫就出院了,我到医院复印了杨某甲的病历,拿着我丈夫给我盖完“孟某某”名章的假证明去市医院农合办把报销手续办完了,然后我就一直在家照顾杨某甲,我没有时间去取钱,我就让我爸拿着报销手续到榆树市医院农合办取的钱,我爸取完钱后把钱都给我了,一共是12518.36元,这钱让我还外债了,案发后,诈骗的这些钱已经上缴了。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赵某甲均无异议。证据客观真实,证据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以做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杨某甲、刘某甲、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积极参与,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赵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属自首;被告人杨玉军到案后如实供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其上缴了全部赃款,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赵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立国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