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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赵利民与新巴尔虎右旗林业水利局、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利民,新巴尔虎右旗林业水利局,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66号申请执行人:赵利民,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林业水利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乌尔逊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泉,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青春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吴正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65、66号赵利民申请执行新巴尔虎右旗林业水利局、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民终629、6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林业水利局、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两起案件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执行费500元,合计40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林业水利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支行有开户账户的存款40000元,执行费500元,合计405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赵利民,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包  颖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