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吴晓园与刘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园,刘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1023号原告吴晓园,女,1982年7月30日生,侗族,广西柳州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告刘金生,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园与被告刘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晓园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39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5659元,由原告吴晓园负担。审判员 欧阳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佘 艳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