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郑英俊、吴云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郑英俊,吴云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051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374号。法定代表人:谢桔茂,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敏,系支行员工。被告:郑英俊,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吴云龙,男,汉族,住仙居县。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被告郑英俊、吴云龙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3元,减半收取746.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俞韶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燕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