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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曹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64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伟,男,1982年1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职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伟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曹伟酒后驾驶号牌为渝AXX**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一人,从重庆市渝北区龙头寺火车站附近出发,行驶至江北区五里店立交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曹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5mg/100ml。被告人曹伟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曹伟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曹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