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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忠富诉朱爱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忠富,潘魁钿,潘辉,潘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2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富,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卓伟,上海倪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清,上海倪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潘魁钿,男,192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潘辉,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潘煌,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三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彬,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忠富与原审原告朱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在上诉人李忠富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之后,原审原告朱某去世。朱某与其配偶潘魁钿育有二子,分别为长子潘辉、次子潘煌。二审中,潘魁钿、潘辉、潘煌共同确认参加本案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忠富以讼争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忠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忠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0元,由上诉人李忠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振军审判员  许 京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璐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