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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岳诤、朱明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诤,朱明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岳诤,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朱明睿,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诤与被执行人朱明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1民初7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