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23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钱伟然与被告张贺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伟然,张贺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226号原告:钱伟然,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张贺军,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伟然与被告张贺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伟然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伟然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伟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穆俊峰审 判 员  翟爱红人民陪审员  申连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