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8民初1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闫会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会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117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正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锋,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闫会锋,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闫会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皖0208民初117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闫会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4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闫会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45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玲玲人民陪审员 梅 俊人民陪审员 陈先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鲁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