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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1260扬州市瑞德金属品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威若顿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瑞德金属品有限公司,常州市威若顿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1260号原告:扬州市瑞德金属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苏庄组。法定代表人:孙汉平。被告:常州市威若顿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大成村。法定代表人:钱怡。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瑞德金属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威若顿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扬州市瑞德金属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瑞德金属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依法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扬州市瑞德金属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谈炳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