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谭勇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51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勇,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中共党员,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2016年6月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监视居住,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因被依法逮捕,2016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高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仲民,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7〕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勇犯受贿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春梅、代理检察员余名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勇及辩护人李仲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勇在担任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三峡公司”)董事长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于2010年至2016年2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对工程项目予以关照的请托,分别收受李某、梁某1、孙某、杨某(均另案处理)4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被告人谭勇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谭勇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已全额退赃等意见,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国有独资公司重庆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交旅集团”,原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全额出资成立重庆三峡公司,住所为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X号。2015年1月1日,重庆三峡公司的办公地址搬迁至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重庆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为重庆交旅集团的全资子公司。2011年9月,重庆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旅投集团”)。通过管理体制调整,重庆交旅集团全体员工的劳动人事关系整体转至重庆旅投集团,重庆交旅集团划归重庆旅投集团管理。2003年9月,被告人谭勇进入原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3月起,谭勇任重庆三峡公司董事长,负责主持公司的全面运营。2010年下半年至2016年2月,谭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李某、梁某1、孙某、杨某等人的请托,并收受现金共计1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收受李某现金4万元的事实2010年8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承接了重庆三峡公司的云阳张飞大酒店安装工程,后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分包了云阳张飞大酒店机电安装工程。该工程的负责人为李某。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谭勇在其办公室内接受了李某就工程方面予以关照的请托,并收受现金1万元。2011年至2013年的每年春节期间,谭勇又先后三次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李某为取得其在工程方面予以关照而给予的现金各1万元。2、收受梁某1现金5万元的事实2011年1月至2012年10月期间,江某、梁某2挂靠东方市文物建筑修缮有限公司、海宁市金隆古建筑有限公司及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公司分别承接了重庆三峡公司的奉节白帝城提档升级配套工程中的仿古建筑维修工程、古建筑维修工程和四标段工程。2015年工程结算完成,但部分工程款尚未支付。2016年2月的一天,时任重庆三峡公司副总经理的梁某1受梁某2、江某的委托,请托谭勇在工程款支付上予以关照,谭勇答应并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梁某1给予的现金5万元。2016年5月底,重庆旅投集团的多位领导被调查,谭勇为掩饰其受贿事实而退还梁某15万元。3、收受孙某现金2万元的事实2012年10月,重庆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重庆三峡公司的奉节天坑地缝景区游客接待中心项目,后孙某挂靠重庆市万州区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重庆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天坑入口服务中心工程和地缝入口服务中心工程。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谭勇接受孙某就工程方面予以关照的请托,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孙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2015年9月的一天,谭勇在重庆市渝北区的天来大酒店附近收受孙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4、收受杨某现金2万元的事实2010年10月,杨某挂靠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重庆三峡公司的巫山神女大酒店土建BT工程。2011年10月,杨某又挂靠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承接了重庆三峡公司的巫山神女酒店机电安装工程。2013年及2014年的春节前夕,谭勇接受杨某就工程方面予以关照的请托,两次在重庆三峡公司的车库内收受杨某给予的现金各1万元。2016年5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其他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被告人谭勇涉嫌收受贿赂的事实后,于5月31日从重庆三峡公司将谭勇带回进行调查。案发后,谭勇的亲属代其缴纳27万元,现暂扣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谭勇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并已被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谭勇的供述、证人李某、夏某、梁某1、梁某2、江某、孙某、杨某、徐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进度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重庆三峡公司出具的注册地址情况说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扣押款物清单、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拘留证、起诉意见书、捉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1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谭勇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谭勇有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且已退出全部受贿所得,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谭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谭勇所缴纳钱款中的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暂扣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懿人民陪审员  戴真银人民陪审员  陈道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