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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常德仁和盛五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长沙湘星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仁和盛五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长沙湘星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81民初298号原告:常德仁和盛五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嘉山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鲁理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谌勋,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常德仁和盛五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长沙湘星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洞阳镇北园社区矮桥片汤家组389号。法定代表人:柳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仁和盛五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湘星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仁和盛五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长沙湘星包装有限公司偿还了欠款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德仁和盛五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仁和盛五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原告常德仁和盛五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