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谭少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少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247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少龙,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门市新会区。2005年5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05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06年7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少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玉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少龙于2015年10月3日3时许,驾驶粤J×××××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启超大道往三和大道红绿灯方向行驶,行至会城新会大道中38号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民警赶到现场处警时,发现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告人谭少龙的酒精定量检测为226.41mg/100ml。并提供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及有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谭少龙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谭少龙判处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少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谭少龙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行条、撤销报警申请、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身份证、行驶证、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少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少龙有前科,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故可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积极预缴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少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尚未预缴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须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何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宇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